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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实施细则 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19-10-27 11:14:57    被阅览数:4960 次   信息来源: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
4.1  基坑工程
4.1.1 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、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。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、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。
(1)基坑支护应满足保证基坑周边建(构)筑物、地下管线、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、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的功能要求。
(2)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、土钉、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,严禁向下超挖土方。
(3)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,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,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。
(4)安全等级为一级、二级的支护结构,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,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(构)筑物、地面的沉降监测。
(5)基坑工程应按现行《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》JGJ 120 进行设计;必须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;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,分层、分段、均衡开挖。
(6)土方开挖前,应查明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建
(构)筑物、上下水、电缆、燃气、排水及热力等地下管线情况,并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安全。
(7)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,方可开挖下层土方,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。施工过程中,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、腰梁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,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。
4.1.2 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(构)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。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(构)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。
(1)支护结构施工和开挖过程中,应对支护结构自身、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和邻近道路、市政管线、地下设施、周围建(构)筑物等进行施工监测,施工单位应用取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,及时调整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施,并可通过采用设置隔离桩、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、反压与配合降水纠偏等技术措施,控制邻近建(构)筑物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。

(2)应根据环境调查结果,分析评估基坑周边环境的变形敏感度,根据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出的各个施工阶段变形设计值和报警值,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对周边敏感的建筑物及管线设施采取加固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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